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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项目其他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的。
  (三)借款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变更设计等,导致负债增加,影响还本付息能力的。
  (四)借款人故意转移资金,逃避偿还贷款的。
  (五)产品无市场、经营严重亏损或已经停业清理的。
  (六)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第九条 3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设备储备贷款,原则上不予办理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          第三章 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

 第十条 凡需办理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60日前向开发银行正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人书面申请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债权债务情况及历年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情况;
  (二)申请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理由;
  (三)贷款展期期限、新的还款计划及测算依据;
  (四)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担保人就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出具的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申请由开发银行各分行(无分行省区为总行有关信贷局、国际金融局,下同)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各分行应在15日内对贷款展期及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总行有关信贷局(外汇贷款时为国际金融局)。
 第十四条 总行有关信贷局、国际金融局应根据分行的初查意见,遵循从严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逐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提出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正式处理报告应按项目逐项明确填写处理意见,并详细陈述理由、依据。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应附新的分年还款计划、测算依据和重新落实的担保文件。
 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处理报告由总行有关信贷局、国际金融局报总行主管行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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