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7日 开行发[1999]244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展期系指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有条件延长借款期限。
第三条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系指因国家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而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有条件地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四条 贷款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必须严格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程序、逐项审批、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人民币、外汇贷款。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一)因国家税收、利率、汇率等政策调整,企业财务负担加重,执行原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
(二)项目产品有市场,但发生暂时性支付困难,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
(三)项目因工程建设原因,不能按期达产,企业执行原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
(四)确因不可抗力的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
第七条 申请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借款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还款能力,并且通过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有利于解决企业暂时性财务困难,促进还贷能力的提高。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