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政策性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金融政策;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
3.符合国家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进步装备政策;
4.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5.符合开发银行信贷政策;
6.不属于国家政策明令禁止、限制的“大而全”、“小而全”和不合理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借款法人资格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公有经济成分在50%以上(在重要行业居领先的民营高科技企业除外);
3.县以下企业的小型及限下项目不予受理;
4.私营、个体及港、澳、台商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产品必须有市场、有销路,具有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出资方式及比例须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其中:
1.交通运输、煤炭、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性)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5%;
2.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5%;
3.城建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50%;
4.农业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
5.其他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五条 项目借款申请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规范借款人借款申请有关内容的函》(开行综计函[1998]340号文)的要求。主要包括:
1.借款申请书;
2.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3.借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借款法人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担保意向书;
7.借款法人近三年财务报表;
8.担保人近三年财务报表;
9.项目投资使用计划表;
10.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偿还计划表;
11.有资格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大中型及限上项目须由国家认定的甲级设计院编制;小型及限下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力项目可研报告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12.国家、部门或省级计(经)委正式推荐书(特大型企业集团及地方重点企业直接申请贷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