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库门组合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9年2月21日 银发[1999]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发行库门组合锁(又称密码锁、转字锁、字锁等)的使用管理,保障库房安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门组合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进口库门,有原装配套锁具的,其组合锁的使用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类别的锁具仍按原办法使用、管理。
二、设有其他门禁系统的(掌纹、指纹、磁卡、高压防盗等),要制订相应使用管理办法,与组合锁协调发挥安全保障作用。
三、对锁具控制系统、门栓联动系统要定期进行保养、检修。控制部位要定位准确,紧固螺栓不应松动;传动部件要灵活可靠,保持润滑。
四、逐步停止使用钥匙锁。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门组合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正确使用管理发行库门组合锁,保障库房库款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库主门、备用门,均应安装两把组合锁。
第三条 组合锁密码的密级为[绝密]。
第四条 组合锁使用方法的密级为[机密]。
第五条 一旦发现密码失密,必须立即全面查库并变更密码,同时查清失密原因。视情节与后果,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主门组合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
第七条 主门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设置。设置密码时,应在主门开启状态下,由管库员各自分别设置,并须连续顺利锁闭、开启三次以上,方可关门落锁。
第八条 主门组合锁密码不存档、不留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