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3日 银发[1999]4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以前,分行(含营业管理部)经总行批准发放用于金融机构兑付存款的再贷款,适用本办法。分行(含营业管理部)要依据本办法完善此类再贷款的业务手续。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下同)。地方政府兑付被撤销地方金融机构的债务向中央借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上述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紧急贷款的审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经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紧急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借款人)申请紧急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且经批准已全额或部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置借款人的支付风险高度重视,并已采取增加其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