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再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再贷款划分为头寸再贷款和季节性再贷款。
“头寸再贷款”,系指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季节性再贷款”,系指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质押贷款两种方式。
“信用贷款”,系指以农村信用社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以信用社持有的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再贷款的期限划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和9个月四个期限档次。头寸再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季节性再贷款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
第九条 分行发放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第四章 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十条 再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头寸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经营基本正常;
(三)同业拆借无净拆出;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季节性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现主要负责人作风正派、工作得力;
(四)自筹资金难以满足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
(五)承诺将借入的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并制定了确保再贷款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六)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头寸再贷款仅限用于弥补借款人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季节性再贷款仅限用于解决借款人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并主要用于对农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