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其一级分行及营业部新开办的业务(含外汇业务,下同)。一级分行本部已经开办的业务如出现重大违规问题,分行有权暂停或者取消其该项业务的经营资格,并上报总行备案。
4.负责核准或予以取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级和已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下同)任职资格,报总行备案。
5.按照总行的计划和要求,负责制定对一级分行本部的现场检查计划,或根据日常监管需要,自行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并直接或组织实施对辖内一级分行本部的现场检查计划,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天津分行和上海分行直接实施对所在地一级分行本部的全面监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含大连、青岛中心支行)职责
1.负责审核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营业部的设立,报分行审批。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的设立,报分行审批。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的设立,报分行备案。根据分行授权,审批所在地一级分行本部机构的迁址,报分行备案。
2.负责审核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其营业部新开办业务的申请,报分行审批。负责审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新开办业务的申请,报分行备案。
3.负责审核所在地已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核准。负责核准或予以取消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分行备案。
4.负责对所在地一级分行本部的日常营运监管,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行报告。
5.负责收集、分析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的报表,并及时向分行转报。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有查有处、查处并重,并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中的规定,根据相应监管权限,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