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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 银发[1999]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间的职责分工,保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此文转发辖内人民银行相关各级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保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监管职责的基本原则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下称“一级分行本部”)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的一级分行本级及其营业部,包括所在城市由其直接管理的城区及郊县机构。划分各级人民银行对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行作为辖区内金融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直接承担辖区内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责任。人民银行分行从监管实际需要出发,可授权辖内机构(监管办、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一级分行本部具体实施监管。
  (二)防止监管真空,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三)市场准入由分行相对集中监管与日常运营属地监管相结合。
  (四)充分体现连续、整体、合并监管的原则。把对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纳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的通盘考虑。
  (五)人民银行各监管办事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一级分行本部实施监管。
  二、对一级分行本部监管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分行职责
  1.负责对一级分行本部业务开展过程中执行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制订、实施辖区内机构及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2.负责审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的设立,报总行审批;负责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营业部的设立,报总行备案;审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城区及郊县营业机构的设立;审批所在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其营业部的迁址,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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