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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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