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容、方法和要求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地方人大、政府或党委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和学校工作的特点安排学习,以深入学习
宪法为核心,学习
行政诉讼法、
义务教育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
国旗法等基本法律,并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各级各类学校应结合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和思想品德课等课程认真学习
宪法,重点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遵纪守法教育。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和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落实工作,并按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的要求,重点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提高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要学习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逐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与基础教育有关的部门还应深入学习
义务教育法及即将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学习应结合本单位政治和业务学习时间作出具体安排。做到专人负责,有计划,保证时间,保证质量,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应安排法制教育课程,并进行考核。
(二)高等学校
1.教师
(1)学习内容以
宪法为主,选学其他基本法律,并根据高等学校工作实际,学习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