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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贯彻《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贯彻《教育系统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教策[1991]5号 1991年9月20日)


  为贯彻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国家教育委员会拟定了《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并已经中宣部、司法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教育系统各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

       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为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法制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教育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指出,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特别是大中学生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第二个五年规划中规定的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努力做到依法治教。各级各类学校应结合师生特点和教育、教学安排进行法制教育,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时,一定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讲求实效。要不断总结经验,使教育系统特别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逐步经常化、系统化。
  二、教育对象
  教育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面向全体教育工作者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师生员工,特别应组织好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教育行政干部和大中学生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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