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
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民航财发[200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民航国内航班机票问题比较突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航空运输企业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航空运输市场秩序,滋生腐败现象,甚至影响航空安全。为整顿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经营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一)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暗扣销售国内机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非法以低于经民航总局批准并公布的价格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实收票款低于票面标示的价格;
2、以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代金(代币)券等形式给予购票人回扣或事后返还等。不包括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公司实施常旅客计划给予的里程券奖励等。
(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是指未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销售、代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二、依法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接本通知后,各地价格、公安、税务、工商、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进行治理。
(一)依法打击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