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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继续搞好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继续搞好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
 (教师[1993]1号 1993年3月15日)


  根据我委《关于批准部分省(直辖市)进行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教师〔1992〕3号)精神,1992年全国共有17个省(直辖市)和一个部委所属的29所学校进行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的试验。承担试验任务的省(直辖市)和有关学校,加强对试验工作的领导,充实试验点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认真组织实施,使试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迫切要求,一些省、市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逐年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的精神,要求开展此项试验或扩大试验规模。为继续搞好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到本世纪末“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逐年提高”的精神,“八五”期间,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的试验工作,应适当加快步伐,逐年扩大试验规模,为到本世纪末以至21世纪初逐步提高小学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者的比重做好师资培养方面的准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提高小学教师学历程度和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的工作列入教育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
  二、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充分论证、严格审议程序,自行解决办学经费,以及统筹中央和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的条件下,有权决定地方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以及李铁映同志关于“有条件的大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都可确定一所师范进行五年制的师范教育试点。面适当大一点,风险不大”,“为‘九五’提高和改革师范教育创造经验并找出一条路子来”的批示精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我委《关于进行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教师〔1991〕4号)精神,对拟进行试验的地区和学校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并上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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