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电视师范教育
高师和中师专业自学收看生考试问题的通知
(教考厅[1990]001号 1990年5月16日)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9月14日发布的第5号令《
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现对卫星电视师范教育高师12个专业和中等师范教育的自学收看生,参加自学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委)可按照中国电视师范学院高师汉语言文学、英语、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政治、音乐、美术、体育、数学等12个专业〔见国家教委(89)教电厅字002号和(89)教电厅字003号〕和中等师范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对自学收看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干部组织考试。具体开考专业、考试时间和考试次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备案。
二、电视师范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均为必考课程。自学收看生参加单科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自学考试电视师范单科合格证书。按照计划规定取得全部课程合格成绩,通过实践环节考核,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方可发给自学考试电视师范的毕业证书。
三、对电视师范教育自学收看生的考试,其考务、考籍管理可单列,但应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省考委应指定普通高等(中等)师范院校为主考学校(或专业指导学校)。师资力量较强、教学设备齐全、设有电视师范教育相同专业的省级教育学院由省考委提出,经全国考委批准后,也可担任主考院校。其任务是协助省考委掌握考试标准,参与命题、阅卷,负责有关实践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五、从1990年起,凡电视师范教育自学收看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可与电视师范教育各专业在籍学员获得的相同专业、相同课程的单科结业成绩相互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