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民族师范院校,要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调整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的国情教育和热爱家乡的教育,使毕业生热爱民族教育事业,既能教授文化课,又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一专多能。
师范院校要改革招生制度,面向县、乡,尤其是广大山区和牧区,定向招生。对教育较为落后的边远民族山区和牧区,可为其单独举办师范班、预科班,并保证师范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要鼓励其他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
对尚未脱贫的边远民族地区,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各地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用劳动指标,将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
23.大力发展电化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卫星电视等现代化手段,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国家教委已制定民族地区电化教育发展纲要,对民族地区发展电化教育进行宏观指导。各省、自治区要加强地(州)和县(旗)电化教育机构的建设,加强卫星电视教育网络、学校电教设施、电教教材和电教队伍的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当地电化教育发展规划,使电化教育尽快在培训师资、扩大学生眼界、提高民族教育质量以及向当地群众进行实用技术培训、脱贫致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传播现代文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一些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经济和教育发展比较落后地区发展电化教育,要给予重点扶持。各地教育部门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利用电教手段发展民族教育的路子。
24.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民族教育经费,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对民族教育,特别是困难较多的民族地区的教育,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给以必要的扶持。除中央向地方下拨的各项教育专款要给予照顾外,有关省、自治区财政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其数额由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拨给民族地区包干经费中的“三项”补助经费(民族地区机动金、边境地区事业建设补助费和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各省、自治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族教育。国家拨给的民族教育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改革民族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自力更生办学的积极性。
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国家有关部门要拨出一部分计划内车辆指标,帮助边远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牧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解决运输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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