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山区、牧区工作的教师,条件比较艰苦,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可行的优惠政策,以稳定山区、牧区教师和鼓励外地教师到山区、牧区任教。根据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管理的特殊需要,其教职工编制,应适当放宽。
19.办学形式要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在一部分教育基础较差的贫困山区和牧区,应重点扶持办好寄宿制民族小学、中学或民族班,努力培养合格的小学和中学毕业生,为普及义务教育和培养各类人才打好基础。学校布局既要结合当地实际,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要注意办学效益,合理设点。提倡不同民族学生合校合班或合校分班上课。要提倡汉族青年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和医学等,以利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增进友谊和团结;风俗习惯差距较大的,可实行分餐、分宿。有些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童入学和巩固率很低,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动员女童入学。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学生辍学、流失问题。
四、措施与条件
20.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开放的步伐。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参照《全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指导纲要(试行)》,积极开展民族教育综合改革实验。省、自治区、地(州)、县(旗)都要抓好本地区发展民族教育的典型,逐步形成教育与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以推动本地区民族教育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21.90年代,国家教委将加强指导,开展省、自治区之间对口支援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发展教育事业。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协助民族贫困县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培养培训合格师资、教育行政干部、办好重点骨干中小学和县职业技术学校,发展电化教育和开展技术培训等,使教育更好地为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脱贫致富服务。
22.积极发展和改革民族师范教育,大力加强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办好各级民族师范学校和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大力培养当地土生土长的本民族教师,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是当前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各级政府要把优先发展与改革民族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民族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国家、省、自治区和地(州)三级教育部门,在安排教育事业费、专项补助费和世界银行贷款等各种经费时,要对各级民族师范院校实行倾斜政策,帮助这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和进行教学改革。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要开展对民族师范院校的对口支援协作,切实搞好一批民族中等师范学校和民族地区的师范专科学校的建设。在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师范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委属师范大学的优势,为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培养一批骨干教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民族教育发展需要的师范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