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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关于印发《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1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加强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各族学生,把他们造就成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贯穿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去,不断增强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的感情和信念,增强改革开放意识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需要的能力。
  全国中等和中等以上的学校,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以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为内容,对师生加强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引导他们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提高他们反对民族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自觉性。
  14.民族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出发,遵循教育规律,真抓实干,协调发展。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认真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调整与改革,使民族教育的内部结构、层次比例,办学形式更加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15.正确贯彻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教学中,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教学。民族地区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坚持开放、扩大交流和有利于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利于民族间科学文化交流、有利于提高各民族教育质量的原则和当地的语言环境、教学条件以及多数群众的意愿决定。
  凡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要搞好“双语”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文和民族语文的双语教学研究。学校中的双语教学工作,要纳入教学计划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16.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依据我国宪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群众普遍信教的民族地区,学校要注意经常对师生进行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使他们逐步确立科学的世界观。要注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在动员儿童入学、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积极性。
  17.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在一定时期内对少数民族考生仍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适当降分录取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由有关省、自治区自定),使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有适当的比例,尽快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一定数量的高级专门人才。同时要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办好预科,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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