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2002年8月7日)
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附: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
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 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
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