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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教成厅[1993]8号 1993年12月30日)


  按照我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拟定了《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

第一部分 办学条件(30分)



  总要求:学校应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和《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补充规定》的各项标准。
  一、领导班子
  1.学校应设正、副校(院)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
  2.校(院)长与主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3.年龄结构合理。
  4.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成人教育工作经验,参加过成人教育理论培训。
  5.办学思想端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
  6.发扬民主,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师资队伍
  1.成人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专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2.各门课程所需教师人数及职称结构应达到各类成人高校设置规定的标准。
  3.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力。
  4.兼任教师应是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三、办学经费
  1.教育事业经费来源稳定,并随事业发展而不断增加。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专款。
  四、教学设施
  1.建有与学校规模和办学形式相适应的专用校舍和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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