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各类成人
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成[1993]18号 1993年12月30日)
现将《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
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的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的要求,为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科学管理,全面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建立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制度,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进行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是建立学校评估制度的基础。评估的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情况,加强对学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促进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评估工作应根据国家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办学的有关规定,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应具有方向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办出各自的特色。
三、评估一般分为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
综合评估,主要是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评估成绩优异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并组织复查。在整顿期间,减少或停止学历教育的招生。
单项评估,是对学校某一项教育工作的评估,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实施。
四、要逐步建立国家、地方(或部门)和学校三级评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