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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有抵触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1、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2、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
     3、《居民个人售汇异常情况季报表》表样(略)
     4、《居民个人售汇异常情况统计表》表样(略)
     5、《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季报表》表样(略)
     6、《中国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手工操作)季报表》表样(略)

附件1: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一、网络结构
  1.1 商业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1.2 商业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外汇局设置的一个或几个接入点接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二、互联协议
  2.1 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2.2 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 各银行联接到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可靠性
  4.1 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4.2 对办理个人购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商业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路径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路径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4.3 商业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4.4 商业银行有义务与外汇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外汇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 外汇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5.2 商业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5.3 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商业银行需根据外汇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六、相关联网设备配置及要求
  6.1 商业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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