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所购自费留学项下学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学校帐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等值2000美元以内),其余部分须汇往境外个人帐户或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帐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居民个人所购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只能直接汇往境外国际组织帐户;所购境外邮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机构帐户;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个人帐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所购外汇汇往境外后,从境外退回的外汇必须结汇。居民个人购汇后,因故未出境的,所购外汇必须结汇。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购汇前,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购汇核销手续:
(一)居民个人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及“其它”项下购汇,凭边检部门在其护照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二)居民个人境外邮购项下购汇,凭境外发票或收据办理。
(三)居民个人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及“其它”(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项下购汇,银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即视同自动核销。
(四)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其他出境学习凭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预交保证金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
(五)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核销后,外汇局或银行应当将核销依据复印件、核销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
(二)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
(四)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五)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局。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银行审核核销情况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于没有未核销记录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2、对于有未核销记录,但能够提供核销凭证的,先为其办理核销手续,再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3、对于有未核销记录,但不能提供核销凭证的,要求其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凭结汇水单和规定的证明材料重新办理购汇手续。在居民个人提供核销凭证办理完购汇核销手续前,或者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前,不得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二)银行审核外汇局核准情况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