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它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其它相关有效凭证。
(二)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
1、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的,持缴费通知、境外国际组织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外邮购的,持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3、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的,持公安部门亲属(含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有效证明、境外使领馆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4、其它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持相关有效凭证。
前往港澳地区无法提供因私护照和有效签证的,可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权部门的有效签注。
第十八条 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只能在首次出境前办理;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只能因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第十九条 个人购汇系统以居民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的唯一标识。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如军官、警官、16岁以下儿童等)办理购汇时,应当提供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等其它有效身份证明。银行须按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后录入系统,如编码出现重复,须由银行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能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根据相关费用证明购汇,金额在下列规定限额以内的,可以持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一)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下同);港澳地区:1000美元(含1000美元,下同);
(二)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三)自费留学:大学预科以上(含预交保证金)每学年等值20000美元(含20000美元);
(四)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值1000美元;
(五)其它:等值1000美元。
第二十一条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限额减半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的,外汇局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应当向居民个人核发核准件,同时,在系统中登录。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
核准件如遗失,居民个人可凭补办申请及原申请时的证明材料到原外汇局补办。
第二十四条 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也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的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