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学计划的制订既要保证高等专科教育规格要求,又要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注重教学计划的完整性和整体优化。
5.教学计划的制订应根据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形式的实际情况,在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内容上有所侧重,充分体现各自的办学优势和特点。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时,要根据上述要求规定本专业具体的培养目标。
三、教学计划的构成与原则安排
1.成人高等专科教育教学计划是专科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1)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2)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3)教学进程表;(4)必要的说明。
2.教学分为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习题课、实验课、辅导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用广播电视、函授形式教学的,要加强对学员的面授辅导,认真做好学员自学的指导工作。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要切实加强和保证专业技艺训练。专业课理论教学时数应不低于总理论教学时数的35%。
3.理工、医药、政法类专业理论教学总学时数控制在1800学时~2000学时,实践教学时间一般安排20周~25周,脱产学习的学制不得低于三年,业余(包括函授教育)学习的学制不得低于四年;文科、师范、农林、财经、管理类专业理论教学总学时数控制在1400学时~1600学时,实践教学时间一般安排10周左右,脱产学习的学制不低于两年,业余(包括函授教育)学习的学制不得低于三年。技艺性较强的专业理论课堂教学时数可适当减少,实践教学时间应按达到技艺水平的要求相应增加。
4.每年一般按40周安排教学。每周理论教学时间脱产学习为20学时~22学时,业余学习为12学时左右。
5.成人高等专科教育无论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其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不得低于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函授教育的具体学时安排和实行学分制教育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四、教学计划的制订、审批及适用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按上述原则负责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成人高校典型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抄报国家教委;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原则意见》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或修订本校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凡教学计划有较大变动,或试办高等技艺型专业,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广播电视大学专科专业审批权限,仍执行我委(87)教电字008号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