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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
 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教成[1992]17号 1992年12月7日)


  根据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决定恢复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的办学资格。国家教委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的办学资格。国家教委以公布名单的形式确认函授和夜大学本、专科的办学资格。未确认资格的,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二、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的原则
  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专科办学资格和专业备案时,应根据我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成字00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对函授、夜大学的投入。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各校函授、夜大学的服务方向、任务及专业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建立函授站和招收函授生的地区,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举办函授、夜大学本科的学校,应为普通本科院校。其所设专业应是本校全日制现有本科专业。
  对教育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扩大批准范围和降低审批条件批准的函授、夜大学,国家教委将不公布其名单。
  三、对申报、批准办学资格文件和专业备案材料的要求
  学校拟举办函授本科办学资格的申报材料和增设、调整函授本科专业备案材料的格式及项目,分别按国家教委《关于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审批手续的通知》[(87)教高三字012号]的附件1、3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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