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家用液化
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1]499号 2001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了做好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总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职责为:
1.负责起草《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