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补充通知
(财办统[2001]24号 2001年11月7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国资办: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是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划分企业、单位所属行业类型的基本依据,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国有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满足财政系统对有关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我们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94)总体分类的基础上,暂对其中少数行业中的“小类”进行了细化补充,并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编制规则和方法,相应赋予了标识代码,具体如下:
1316 面粉加工企业;
1318 大米加工企业;
1323 油脂加工企业;
1391 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1399 其他粮油工业企业;
3528 粮油机械设备制造业;
5311 粮食运输车队;
5910 粮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