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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58号 2001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有关征地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已被部确定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应根据统一部署,大胆尝试、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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