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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财政部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收入,暂由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负责按中央分成比例或办法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二条 中央收入由地方单位代收的,暂由受托的地方省级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委托代收部门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三条 缴款人缴款后,中央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中央主管部门凭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财政部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财政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件1)。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中央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信息,并与执收单位对账。财政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缴库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2),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或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对于设有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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