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质检总局,体育总局,药品监管局,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情况。
附件: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包括:
(一)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中央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批准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央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指中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三)中央单位其他预算外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