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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有关阳澄湖大闸蟹闸、盐城龙虾、大丰龙虾产品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审查合格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31号)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我局受理了阳澄湖大闸蟹(大闸牌、阳澄之王牌)、盐城龙虾(海腾牌)、大丰龙虾(宝龙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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