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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2号——有关五粮液系列白酒产品(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尖装)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审查合格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32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五粮液系列白酒产品(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尖装)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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