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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并报招标委员会;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八)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检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九)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企业资格划转等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价格、数量及方式

  第六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具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同时,根据某些商品的具体情况,招标委员会将在企业注册资本、进出口额、该商品出口实绩或供货实绩、参加反倾销应诉等几方面进一步确定参加公开招标的资格条件。
  (二)协议招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的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标准之一制定协议招标投标资格,具体标准分为:
  1、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的企业。
  2、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且前2年(或3年)该招标商品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投标企业年平均出口及供货总量(或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业,参加协议招标的企业比例将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注册资本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资产状况及经营效益良好、所产商品附加值高、品牌驰名的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该招标商品主产地的骨干出口企业及积极参加该商品反倾销应诉并按时足额交纳应诉费用的企业。
  第七条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视为废标。
  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高标价,招标委员会有权将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可参考年度同一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加权平均价确定,也可视情况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他因素来确定。
  第八条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对具体商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实绩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一)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投标量不得高于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减去其协议招标中标量。
  (二)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办公室参照投标企业前2年或前3年平均出口实绩、供货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最高投标数量,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有关企业。
  第九条 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必要时参考其它经招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第十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投标时以电子数据为准。
  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部EDI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四章 评标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二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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