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技字[2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30日下发了《关于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委(厅、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配合各地检验检疫局,按照《通知》精神,保证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为支持科技兴贸重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请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在地重点企业。
特此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 2001年10月3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对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规定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公司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要优先方便快捷办理检验检疫。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完成生产未包装前,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企业凭《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