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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技字[2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委(厅、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配合各地检验检疫局,按照《通知》精神,保证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为支持科技兴贸重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请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在地重点企业。
   特此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便捷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1]498号 2001年10月3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对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规定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公司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要优先方便快捷办理检验检疫。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完成生产未包装前,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企业凭《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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