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维护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以下简称客票系统)安全、可靠、平稳运行,保障全路运输安全生产,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客票系统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客票系统的维护工作是各级客票系统管理、使用、维护单位的共同职责,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协同工作,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搞好客票系统维护。
第三条 客票系统维护工作的目标是以责、权、利相结合为出发点,各项维护工作明确经济合同关系,依法办事,按照市场机制建立起确保客票系统安全、可靠、平稳运行的维护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票系统、自动检票系统、自动售票系统、移动补票系统、自动查询系统、售票电子商务系统、营销分析系统等与售票业务相关的其他系统。
第二章 维护管理
第五条 客票系统维护工作是在全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分工负责,由客票系统使用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铁道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受委托实施客票系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规模计算机系统维护经验,或者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系统开发、集成资质;
(三)具有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故障处理技术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有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铁路局委托路内、外单位进行维护,要签订维护合同,维护合同内容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实施方案报部备案。
第八条 签订的维护合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对维护单位的责、权、利进行明确规定,确定故障处理响应时间,并制定违约惩罚和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