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纪律性和责任感。
(二)税收、法律、计会或计算机业务纯熟,具备较强的查帐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四)有两年以上从事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
(五)按照名额分配表应选报3名以上人员的地区,应当分别选报在税收、稽查、计会、法律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将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报名表(附表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地应当注重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比对,举一反三,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责任人员严格依照《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犯。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日常执法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瞒报、虚报,一经发现,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日常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年度执法检查统计报表(附表三)一并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符合政策要求的下岗职工是否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因执行优惠政策减免了多少税额,下岗职工对该项政策执行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是否虚增了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是否严格执行了总局关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
(三)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有隐瞒税收收入或欠税的情况,税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取消了各种税款过渡帐户,是否严格执行了提退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四)摩托车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