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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失效]

  岗前培训应当使受训人熟悉本地区、本部门航行情报工作的概况,建立安全观念,了解有关航行情报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熟悉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关系和总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取得在特定的航行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应当使受训人掌握在航行情报岗位进行独立工作时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航行情报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根据受训人和航行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负有实施和管理的职责:
  (一)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三)除本条(一)和(二)项规定之外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编写航行情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四)组织航行情报部门领导和航行情报检查员的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的出国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
  (六)管理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岗位培训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业务提高培训及新技术培训;
  (四)组织编写本地区岗前培训大纲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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