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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9年1月31日法经函<1989>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为了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监督,有必要建立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经济纠纷大案要案的收案和审结情况的制度。经济纠纷案件列入大案要案需要报告的主要是:
  (一)有国际影响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较重大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
  (五)涉外、涉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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