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海关同意具保放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交许可证,如属于无证进出口,骗取海关具保放行的,处没收货物或追缴货物等值价款,如属超期交验的,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转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补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内销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罚款,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前款所涉及的料、件、成品、半成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转为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按规定补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九条 故意采取分签合同,分口岸或分批进口的方式,逃避许可证管理,证据确凿的,视情节分别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论处。
  以维修为名进口汽车、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零配件,直接组装整车、整机证据确凿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口高档消费品或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出口国家紧缺物资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授权范围或不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签发的许可证,海关有权不予受理,有关货物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十二条 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由海关按本规定的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