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非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及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三)中小学兴办的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在所得税上需要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的,属中央管的学校由国家税务局批准,属地方管的学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四)对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五)对中小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服务、劳务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中小学在原校办工厂(农场)基地上吸收外单位投资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税前分利,各自纳税的办法。学校所得部分仍执行勤工俭学免税待遇。中小学向外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学校分得的利润仍按原规定照章纳税。
四、中小学的教育经费主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拨款和多渠道社会集资解决。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根本目的是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所得的经济收益,除留一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外,其余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师生集体福利及个人奖励。
中小学资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教职工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酬金,免缴奖金税,个人所得达到征税标准的,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中小学兴办的各类外向型企业所得外汇,大部分给学校。
六、中小学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七、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按照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加强领导、认真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一)一切勤工俭学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注重职业道德,不得有损教育工作和人民教师的形象,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中小学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学工作,除抽调出来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以外,不提倡教师个人从事第二职业,并严禁教师、学生个人经商。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勤工俭学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在面上展开;要经常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开展勤工俭学有困难的学校,应给予帮助,可根据当地情况从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有困难的学校;要积极进行学校联合办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应促成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办企业给予支持;要健全和充实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72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