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改善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本着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和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活动进一步发展。
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来,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有了新的发展。为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搞好,现就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25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应采取多种形式。可以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可以组织以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为主并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由学校抽调少数人员,兴办以专业人员劳动为主并按市场需求经营的校办企业。
发展校办企业要因地制宜,宜工则工、宜农则农,有条件的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开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应创造条件,发展学校联合经营的校办企业,并逐步发展成为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的基地。校办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具体措施,帮助中小学办好一批勤工俭学基地,并将其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有关经济部门的管理范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统筹安排,予以支持。可通过调借教育事业费、建立勤工俭学统筹基金等方式,帮助中小学解决勤工俭学所需资金;也可由有关专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在当年信贷计划内择优扶持,解决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经学校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拨一部分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作为学校的生产经营基地。
三、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兴办的各类企业,除按照原有规定免征校办工业、农业的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
(一)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全国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对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原则上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此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兴办的商业企业,需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