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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加强房地产管理,深化改革房地产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加强房地产管理,深化改革房地产
 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月9日 (89)建房市字第05号)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房地产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正在兴起,发展很快。为了适应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搞活房地产业,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用户优质服务,现就改革房地产体制,加强房地产管理,深化改革房地产企业经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
  1.建立、健全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应设立房地产管理分局(所)。
  2.各级房地产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房地产法规、法令和政策。房地产管理机构要由过去的直接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服务作用。
  3.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房地产管理机构要用经济合同形式确定与经营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房地产行业中的各种经营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修建,建材生产及供应等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级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新组建的应一律实行企业经营。
  房地产交易所、科研所以及设计所等单位,要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增强企业活力,发挥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机制作用
  1.要推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对公有房屋可实行个人租赁管养承包、集体租赁经营承包、集体专项承包、百元产值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制度等经营承包方式。
  房地产管理局可试验通过选聘、考聘、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承包者。承包基数和比例,定额和取费标准,均应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平均先进水平科学地确定,并严格考核、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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