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招商银行章程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推选或委派产生,也可聘请非股东人士担任,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每四年改选一次,连选可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责: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事项;
  (二)审查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本行年度决算和盈亏处理方案;
  (四)聘任本行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本行副总经理;
  (五)审议机构的设置与撤销;
  (六)审议有关本行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商银行总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推举临时组成。监事会推举首席监事一人。监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察本行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本行年度决算的盈亏处理方案;
  (三)检查本行帐目、证券和库存现金。
 第十五条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经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董事会决议;
  (二)负责制定本行各项规章制度,领导行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全面负责本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本行;
  (四)聘任本行各部门负责人,决定一般员工的聘用和奖惩。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业务

 第十八条 股东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招商银行的经营方针、战略、经营目标等重大问题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认购扩大股份权;优先认购转让股份权;
  (四)有听取和审定本行总经理向董事会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权;
  (五)对各级干部有监督批评权;
  (六)有权按董事会决定的分配方案,收取红利。
 第十九条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