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推选或委派产生,也可聘请非股东人士担任,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每四年改选一次,连选可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责: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事项;
(二)审查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本行年度决算和盈亏处理方案;
(四)聘任本行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本行副总经理;
(五)审议机构的设置与撤销;
(六)审议有关本行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商银行总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推举临时组成。监事会推举首席监事一人。监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察本行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本行年度决算的盈亏处理方案;
(三)检查本行帐目、证券和库存现金。
第十五条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经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董事会决议;
(二)负责制定本行各项规章制度,领导行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全面负责本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本行;
(四)聘任本行各部门负责人,决定一般员工的聘用和奖惩。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业务
第十八条 股东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招商银行的经营方针、战略、经营目标等重大问题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认购扩大股份权;优先认购转让股份权;
(四)有听取和审定本行总经理向董事会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权;
(五)对各级干部有监督批评权;
(六)有权按董事会决定的分配方案,收取红利。
第十九条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