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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四、严格帐簿、发票管理。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帐簿,使用合法凭证,如实决帐,正确核算。对不按规定建帐、记帐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刷、出售和承印发票。对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应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
 五、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为了有效地掌握纳税情况,查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商品货物的销售和纳税情况;可以检查纳税人在铁道、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运寄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按时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交通要道和货物集散地,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未设联合检查站的地方,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执行税收稽查任务。
 六、强化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愈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七、切实保障税务人员正常履行公务。对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干扰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地、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应立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领导。国家税务局对省级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税务所是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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