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1988年12月27日)
国发(1988)85号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监督手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支持和加强税收工作。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切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认真清理整顿减税免税。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统一税法的原则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而不能有任何动摇和变通。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减免税规定,都要逐项审查。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 在管理权限以内减税免税不当的,也应停止执行。定期减免税到期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对国家严格控制的某些特殊消费品、长线产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具体清理整顿减税免税的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所做的减税免税规定,都必须下达正式文件。税务机关对超越权限的减税免税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今后,对越权批准减税免税的,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纳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一切经营收入,包括随同产品(商品)销售取得的各种收入,都必须如实计入销售收入照章征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和从事其他应税项目,都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和从事其他应税项目,都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税。一切纳税人,都要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企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先缴纳税款。对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各级银行应按规定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划解入库,不得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