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分级办理:
应由本院办理的,按内部分工分别移送各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应由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可以向下交代。下级检察院接到交办的举报后,应认真办理;
下级检察院接受的举报,如系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跨地区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按案件管辖由有关检察院办理。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要迅速进行立案前的的审查和调查,按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举报材料经审查,属于事实不清,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或情况紧急、特殊,必须及时办理的,可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步调查,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决定立案的举报案件,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及时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节 催办与结案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查办情况;上级检察院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的举报案件,要进行催办,督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转请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一般不进行催办;但确有必要时,可予查询,催请处理。
第二十条 决定立案的举报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因案情复杂、重大而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将办理情况和不能结案的原因,及时告知举报中心或交办的上级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对于决定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撤案的举报案件,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举报中心;交由下级检察院查处并报结果的,应将结案情况及时报告交办的上级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举报案件结案报告,要认真审查。如发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按刑事诉讼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