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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举报专用的举报接待场所,提供举报专用邮政编码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对人民负责,取信于民。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对举报案件,“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严格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
  (五)举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处理举报的程序


  第一节 接受举报
 第七条 接受举报,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作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制作笔录,经宣读或本人阅看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记,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补充材料。
 第八条 举报案件要逐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职务以及举报的主要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等。
 第九条 对举报人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条 接受举报,要向举报人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犯罪人自首,要给予鼓励,依法讲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对自首内容要认真作好笔录,经宣读或本人阅看无误后,由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节 移送和立案
 第十二条 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一般应在接受举报的七天内作出移送。
  案情重大的举报,必须报请检察长阅批。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应按问题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分工,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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