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23日 <1988>后营字第766号)
军用土地详查是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的组成部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和解放军三总部<1987>第478号通知精神,军用土地的详查由军队自行组织完成。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军用土地详查在试点的基础上,于今年7月份全面铺开,截止10月已自查11902个座落(宗地),领取了931个土地使用证。但军队土地详查工作也遇到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单位对军队自查成果不予承认;要求军队退出原征地界线内的土地;对军队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领证收费偏高;四邻单位不予盖章等。为使军用土地详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进行土地详查前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军队自查中所采用的图纸、资料成果符合《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
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各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承认。
二、凡座落(宗地)界线明确,但面积超出原征用、划拨的部分,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函>字第44号文件执行,即:凡在原批准征地、划拨界线以内,即使实际面积不符(不论多或少),或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对于在原批准用地界线外多占土地的,应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政策妥善处理。
三、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土地管理部门的共同任务。有关各方要密切配合。军队进行土地详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组织相邻单位代表共同指界确认。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要在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理推辞不盖,可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6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军队用地单位的详查成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参于验收或抽查,军队要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