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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

  推进饭店管理罐的改革。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已有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要抓进行,争取明年底完成。要逐步建立旅游外饭店(包括各类旅行社和旅游国船公司)营业许可证发放和吊销制度。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旅游企业,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审慎进行旅游价格方面的改革,加强对旅游外汇收支及结汇的管理。旅游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声誉,要不断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审慎的改革,并按规定报批。要充分考虑适应国际竞争需要,根据不同旅游路线、不同季节等特点,改革价格结构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今后主要是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价格原则一经确定,各级、各类旅游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对于违反价格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国家旅游局要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中国银行等部门,在加强对旅游外汇收支统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外汇的收支管理,建立旅游外汇结汇制度,并纳入计划;要研究制定《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和《旅游外汇财务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以尽书扭转目前旅游外汇收入流失严重的状况。
 八、大力发展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和销售,进一步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创汇水平和经济效益。搞好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和销售是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国家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要逐步建立起全国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和销售网络。要以国家旅游局所属的“中国旅游服务公司”系统、轻工间现有的“中国旅游产品生产供应公司”系统、商业部现有的“中国友谊服务公司”系统为基础,发挥其主导作用,进一步扩大业务,形成各具特色、经营不同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的企业体系。这些企业系统,可以有计划地兴办一批旅游纪念品生产基地和研究国际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口市场行情、开发新产品的科研单位,逐步使科研开发与产供销紧密结合。要鼓励各地特别是旅游重点地区大力发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增加花色品种,广开货源渠道,改善销售服务,加强市场管理。要落实国务院早已确定的“旅游商品创汇视同外贸出口创汇”的规定,并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外贸出口中属于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要进一步扩大对国外旅游者的销售;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销售价格,要根据不同商品的货源情况、国际市场行情和经贸部门的具体销售方针,灵活掌握;发展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生产所需国内紧缺的专用原材料,对所需进口的专用原材料,按国办发(1987)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北京、上海、广州是海外旅游者出入境的三大口岸,要逐步建设成为在亚洲地区有一定规模和声誉的旅游购物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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