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
(1988年12月21日)
国办发(1988)80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涉及航空、交通、文化、建设、轻工、纺织、商业等许多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共同努力,推动我国旅游事业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意见
(1988年10月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旅游事业迅速发展,在增加我国非贸易外汇收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支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国际旅游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大趋势也有利于我们把旅游事业搞上去。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工作的协调管理,争取我国旅游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旅游管理工作,搞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旅游重点城市,特别是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热点地区,要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的原则,从当地情况和发展国际国内旅游业的需要出发,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划清职责范围,合理配置机构。为切实搞好政企分开,需做到:(一)旅游部门主管领导不得兼任地方旅游公司、旅行社或饭店的经理;(二)旅游局与其直属企业要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完全分开,使旅游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开展旅游业务的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
为了加强旅游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单位之间的联系,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成立“中国国内旅游协会”,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研究指导国内旅游业发展中的有关事宜。
二、进一步明确国家旅游局的行业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建立分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全国所有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旅游院校和科研单位,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各类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餐馆及旅游车船公司,对外开放的重点旅游风景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以及派驻国外的旅游办事机构、国外在华开设的旅游办事机构等,其录属关系均不变,但旅游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对各级各类旅游企业,要一视同仁。国家旅游局要按此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分级管理办法,并严格旅游企业审批制度。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